弗吉尼亚就业委员会(VEC)负责管理失业保险项目,为因非自身原因而失业的个人提供临时经济援助。失业救济金通过雇主根据《弗吉尼亚失业补偿法》缴纳的税款支付。您的失业救济金费用不会从您的工资中扣除。您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将与社会安全局进行核对,以验证您的身份。
要领取失业救济金,您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金钱资格;
- 离职资格;以及
- 每周资格要求。
经济资格条件
您将另外收到一封信件,内附“工资与潜在领取资格声明”(Statement of Wages and Potential Entitlement)。请仔细阅读。根据在常规基期内的收入情况,该裁定将列明您每周可能领取的救济金额及可领取的周数。常规基期指在您申请生效日期前已完成的最近五个日历季度中的前四个季度。如果您认为裁定中列示的工资信息有误,请致电1-866-832-236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4:30,周六、周日及州假日休息。请注意,电话等待时间可能较长。您也可以通过客户自助服务门户网站进行相关操作。)您也可以携带正确工资证明前往最近的办事处报告。如果您居住在弗吉尼亚州以外,请将工资文件上传至客户自助服务门户网站,或致电1-866-832-2363,或传真至1-804-786-4779。如果您在常规基期内的工资不足以符合救济金申领资格,您仍可能通过替代基期(即提交申请时最近四个已完成的季度)获得资格。基期的设定为法定规定,整个申领期间不会改变。您的基期收入将决定您可领取救济金的周数,范围为12至26周。如果您在经济上符合条件,您的申请将在一年内有效,该周期称为救济年度。
分离资格
尽管您的收入条件可能符合资格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您仍可能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如果您并非因工作不足而离职,我们将需要向您和您的雇主收集关于离职原因的相关信息。您和您的雇主将会收到一份问卷,索取有关您的就业和离职情况的信息。一位VEC专员可能会致电您,给您机会陈述您的情况及查阅您雇主提供的信息。专员将根据提供的离职信息作出是否符合领取资格的裁定。如果专员认定您是无正当理由自行辞职,或因与工作有关的不当行为被解雇,您将被取消领取资格。若您或您的雇主对该裁定结果有异议,双方均有权提出上诉。
每周申领
要领取失业救济金,您必须每周提出该申领周期的救济金申请,并符合以下列出的每周资格条件。您的申领周期从星期日开始,到星期六午夜结束。一周结束后,方可提出该周的申请。首次符合每周资格条件的周期将被视为等待期,该周不会发放任何救济金。注意: 如果您的资格需要由专员裁定,请务必尽快拨打电话提交每周申领,不要等候专员的决定。如果您已提交上诉,您仍须继续符合每周资格条件(详见下文),并在21天内提交每周申领(详见下文)。
每周资格条件
- 为避免被拒发救济金,您必须在提交初始/新申请之日起21天内提交首次每周申领。例如,如果您在1月2日提交了申请,则必须在1月23日之前提交首次每周申领。此后每一周的救济金每周申领,必须在该周结束的星期六之后21天内提交。例如,如果您上一次申领的周期在2月1日(星期六)结束,则您必须在2月22日之前完成该周的每周申领。语音应答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将不允许您申领超过21天以前的救济周期。
您必须具有工作能力并且可以立即上岗。大多数申领人必须积极寻找工作。如果您被要求积极寻找工作,必须至VA Works (www.vawc.virginia.gov)网站进行求职登记。如果您居住在弗吉尼亚州以外,则在您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如果VEC要求您寻找工作,您每周必须联系数个雇主,并记录求职情况。您必须保存完整且准确的求职记录,保留期限为一年,以备审核使用。应VEC要求,您必须提供以下可供核查的信息:
- 联系的具体日期(包括月、日、年);
- 所联系雇主的完整名称;
- 雇主的完整地址(街道、邮政信箱号、城市、州、邮政编码);
- 与您交谈的雇主或公司代表的姓名(名字和姓氏);
- 雇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网站地址;
- 申请的工作类型或职位名称;
- 联系结果。
如果您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您的救济金申请被拒,并可能造成超领(需偿还给委员会)。
- 您必须愿意接受适当的工作机会,并在被VEC或所在地区的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工作时积极申请。“适当的工作”一词有多重考量,例如您以往的工作经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对健康,安全或道德的风险以及工作地点与您住所之间的距离。工作条件(如工资和工时)也会被纳入考量。如果您拒绝了一份工作或VEC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位推荐,专员将会在裁定您的续领资格时,评估该工作的适当性及您拒绝工作的理由。
- 您必须申报所有工作所获得的工资,包括临时工作、兼职工作和自雇工作,并应在收入获得的当周进行申报(而非实际支付的时间)。如果您工作后该周的税前收入低于您的每周救济金额,该税前金额超过$100美元的部分将从您的每周救济金中扣除。如果您的税前收入等于或高于您的每周救济金额,您将无法领取该周的救济金。请在提交持续申领(每周申领)时如实报告是否已恢复全职工作。无论工资是否已到账,都请及时申报您的收入,否则您可能会领取不应得的救济金,并需退还。
- 您必须报告节假日工资、年假工资和遣散费的收入。节假日或年假工资必须在对应的适用周申报,并与普通工资一样,从您每周的救济金额中扣除。专员可能会根据您和您雇主提供的有关遣散费对您每周救济金额影响的信息作出裁定。
- 如果您同时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其他年金,并且该年金由您最近的雇主(工作时长达到30天或240小时以上)或您申领期间的任一基础期雇主支付(以您的货币裁定通知书为准),那么这笔款项将以一比一的比例从您的每周救济金额中扣除。如果您每周的退休金、养老金或年金金额等于或高于您每周的失业救济金金额,您将无资格领取该周的失业救济金。
- 如果您报名参加培训或上学,是否可以领取救济金将取决于课程的性质以及每周的出勤要求。如果您希望通过接受培训或上学来提升就业机会,必须事先向VEC提出申请。VEC将决定是否批准您接受培训,并就您在校期间的求职要求提供说明。您可以联系您提交申请的VEC办公室,或拨打1-866-832-236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4:30,周六、周日及州假日休息。请注意,电话等待时间可能较长。您也可以通过客户自助服务门户网站进行相关操作。)
- 如果您被通知需致电或前往VEC办公室,您必须按指示报到。请务必在信件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所有来自VEC的信函,包括关于可能职位空缺的通知。如果对您的申领有疑问,您将被要求致电或前往VEC办事处。未按要求报到或联系可能导致救济金被拒发。

